在民事执行异议之诉中,书记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,承担着程序合规性审查、庭审记录精准化及沟通协调等核心职责。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案件审理效率与司法公义实现。巨书从实务角度剖析书记员在此类案件中的关键辅助环节,为提升程序规范性提供参考。
程序合规性审查——确保流程无瑕疵
书记员需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启动要件进行初步核查。重点包括:异议申请书是否载明法定内容(如异议对象、事实理由及证据清单)、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、案件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等。例如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27条,案外人需在“执行过程中”提出书面异议,书记员需核对执行程序阶段,避免超期或过早受理。
此外,立案材料的完整性审查亦为关键。书记员应确认当事人身份证明、授权委托书、财产权属凭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及关联性,并同步录入案件管理系统。对材料缺失或形式瑕疵,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补正,避免因程序疏漏导致后续审判被动。
庭审记录精准化——还原争议焦点
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争议通常围绕权属认定与执行合法性展开,书记员需通过庭审记录完整呈现各方主张。具体操作中,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:一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的具体依据(如买卖合同、继承证明);二是申请执行人反驳理由的法律逻辑;三是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当庭评述。
为提升记录效率,书记员需提前熟悉案件卷宗,掌握专业术语(如“排除强制执行效力”“确权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竞合”),并运用速录技术确保关键陈述无遗漏。对于复杂案件,可借助同步录音设备辅助校对,避免因记录偏差影响裁判文书撰写。
沟通协调职能——衔接多方主体
书记员需在法官、当事人及执行部门间建立高效沟通渠道。立案阶段,应向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及举证责任,例如告知案外人需就“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”承担举证责任;审理过程中,需协助法官组织证据交换,并督促当事人按期提交补充材料。
对于需中止执行的紧急情形,书记员应及时将法官签署的裁定书送达执行法院,避免执行程序继续损害案外人权益。此外,结案后需同步归档信息,确保执行法院能够根据裁判结果调整执行方案,实现审判与执行的程序闭环。
执行异议之诉中,书记员通过程序合规性审查、庭审记录精准化及沟通协调职能,成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。其工作不仅需严格遵循《民事诉讼法》及司法解释,更需在程序辅助中体现专业性与主动性,最终实现“高效解纷”与“权利救济”的双重目标。关注巨书警法,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哦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