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权利告知条款的完整性审查要点?

巨书警法
2025-05-21

在刑事诉讼程序中,讯问笔录权利告知条款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证据合法性。司法实践中,因告知瑕疵导致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屡见不鲜。巨书从告知内容、告知时点、确认方式三个维度,系统解析权利告知条款的审查要点。  


一、告知内容——法定事项全覆盖  
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20条明确规定的五项告知内容必须完整记载:涉嫌罪名、沉默权、申请回避权、委托辩护权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。  

审查发现常见缺失包括:未告知"有权做无罪辩解"((2021)京刑终123号)、混淆"可以拒绝回答"与"应当如实回答"((2022)粤刑再15号)。特殊群体还需补充告知:未成年人应载明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权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81条),外国人需确认语言翻译权保障情况。  


二、告知时点——程序前置性审查  


权利告知必须发生在首次讯问开始时,且先于实质讯问内容。  

典型案例显示,在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后补记告知条款((2020)浙刑终456号),或首次讯问未告知而后续讯问补正((2019)沪刑申78号),均被认定为重大程序违法。同步录音录像需完整记录告知过程,纸质笔录与影音资料的时间戳必须完全对应。  


三、确认方式——意思表示真实性  


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不能当然证明告知有效性,需审查认知状态与表达自由。  

重点核查:醉酒状态下的签字((2021)渝刑再12号)、仅印制"已告知"字样无具体内容((2022)苏刑终89号)等情形。特殊情况下应记载告知过程:聋哑人需手语翻译见证、文盲需宣读并注明"已逐条讲解"。拒绝签字需由两名侦查人员注明原因,并全程录音录像佐证。  


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权利告知条款的完整性审查要点?


刑事案件权利告知条款的完整性审查,核心在于"内容法定-时序严格-意思真实"的三重校验。办案机关应当建立标准化告知模板,辩护人需重点比对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一致性。完善的权利告知机制既是程序正义的体现,更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。关注巨书警法,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哦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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