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认定有哪些例外?

巨书警法
2025-09-26

善意取得制度是平衡交易安全与所有权保护的重要规则,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例外情形,这些例外直接影响物权归属的认定,也是警法考试民法模块的高频考点。巨书警法将拆解善意取得司法认定的核心例外场景,帮助考生精准掌握规则边界,提升案例分析能力。


一、例外一:禁止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,直接排除适用


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可依法流通的标的物,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即便符合“善意、合理价格、登记 / 交付” 要件,也无法成立善意取得。常见情形包括毒品、枪支弹药等绝对禁止流通物,这类物品的交易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 “交易安全” 需求。

限制流通物的交易也受严格限制,比如黄金、烟草等需经特定许可方可流通的物品,若受让人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,即便通过交易取得标的物,也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。司法认定中,法院会首先审查标的物属性,若属于禁止或限制流通范畴,直接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可能。

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认定有哪些例外?


二、例外二:转让行为效力瑕疵,基础关系不成立


善意取得的成立以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为基础,若转让行为存在效力瑕疵,即便其他要件满足,也无法构成善意取得。最典型的是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,比如转让人通过欺诈、胁迫手段签订合同,或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此类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,受让人自然无法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物权。

转让合同被撤销也会导致善意取得不成立。例如受让人存在欺诈行为,原权利人请求撤销合同后,转让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,受让人已取得的标的物需返还给原权利人。司法实践中,法院会优先审查转让合同的效力,效力瑕疵成为排除善意取得的重要依据。


三、例外三:受让人非“善意”,主观状态不符合要求


“受让人善意” 是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,若受让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,将丧失适用善意取得的资格。司法认定中,“恶意” 包括明知转让人无处分权,比如受让人事先知晓标的物为他人所有,仍与转让人达成交易;或通过不正当手段促成交易,规避对处分权的审查。

重大过失也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。例如受让人未核实不动产登记信息即签订买卖合同,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受让标的物,却未对处分权问题产生合理怀疑。法院通常会结合交易场景、受让人身份等综合判断,若有证据证明受让人存在非善意情形,将认定不成立善意取得。

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本质是对所有权保护的优先考量,司法认定中需重点把握“标的物属性、合同效力、主观状态” 三个核心维度。考生备考时可结合典型案例强化记忆,精准识别例外情形。巨书警法会持续分享民法考点解析技巧,助力考生夯实法律基础,提升应试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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